责任认定宣读完毕,原告村民委员会当场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村民委员会主任当庭提交撤回起诉书面报告。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原告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遂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大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至此案件圆满审结。整个庭审用时三十二分钟。

庭审结束后,皇甫新城和金铜人民法庭的全体人员开了一个座谈会,对调解员参与法庭审判这种方式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调解员参与庭审调解能够有效地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建立和睦的乡里邻里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也有同志提出,调解员参与法庭调解这种形式,在法律规定上还没有依据,会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最后,皇甫新城讲话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处于推进、探索、发展阶段。建设一个完备的、健全的法制体系需要全社会做出艰苦的努力。我们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出我们自己的努力和贡献。既然是探索,当然就需要我们摸索前行。只要我们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个良好的愿望出发,我们就不要有什么顾虑,大家要大胆地探索和尝试,这是我们临江县法院党组作出的决定,有什么责任、问题由我们院党组承担。当然,探索和尝试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回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一,要注意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类型,必须是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其他社会公民都可以旁听,调解员参与调解当然就没有任何问题。那些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要绝对禁止采用调解员参与调解这种方式。二,调解员在庭审其他程序,只是旁听者,不要安排他们参与庭审的其他活动、工作。只有进入调解阶段,才可以让他们发挥作用。三,调解员的数量要适当扩大,多遴选一些教师、退休干部、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这些人有相当的社会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社会威望,有利于调解工作的成功开展并取得好的调解效果。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争取在短时期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员工作规范,从而为在全院推广打下基础。

看完金铜人民法庭的调解员参与庭审工作,又来到金镜山人民法庭。今天金镜山人民法庭是庭长接待日,皇甫新城要亲眼看看、听听这个全省的模范法庭是怎么开展这项工作的。

今天负责庭长接待的是院党组成员、金镜山人民法庭庭长鲁军魂。第一个走进庭长接待室的是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她向鲁军魂反映,儿子已经好长时间没有给她生活费了,要求政府教育教育她的儿子。

鲁军魂向坐在一旁的皇甫新城解释道:这位老太太名崔林氏,今年已经八十七岁了,有老年痴呆症。十年前崔林氏在金镜山人民法庭起诉儿子崔大根,要求崔大根履行赡养业务,法院判决崔大根每月给付崔林氏生活费五元。三年前,崔大根去世,她还经常到法庭来要求执行,执行人员和民政部门联系也没有能够解决问题。没有办法,法庭的工作人员捐点钱,再把她送回家。权且把老太太当做金镜山人民法庭的编外工作人员吧!果然,鲁军魂从口袋里掏出五十元钱递给崔林氏,老太太接过钱便颤颤悠悠地起身走出了接待室。临出接待室门时,还向鲁军魂鞠躬弯腰表示谢意。

第二、第三个走进接待室的也是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反映案件已经立了半个多月,还没有见法官开展执行工作。

鲁军魂耐心地解释了执行工作流程,告诉申请执行人,法院立执行案件后,便会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清单等,同时还会通过银行账户查询、房地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一系列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立即进行控制。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不能说执行案件立下来,下面的事情都是法院的了,申请执行人当起甩手掌柜坐等拿钱了。同时,申请执行人还应当知道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不能执行的风险。

“不对哎,我的案件在你们法院打官司、立执行案件,不都是为了尽快地执行到钱吗?你怎么还说有执行不能的风险呢?”申请执行人显然有点不能理解和接受。

“这很简单啊,你的案件是因为向对方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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