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斌听着皇甫新城的话连连点头:“皇甫院长这个提议好。我们院里现在还真是没有形成好的审判、执行工作氛围。就打个比方,一个办案质量好、办案多的审判员、执行员,一年办理了三百件案件 ,没有一件错案,按照现在的规定,只能拿一千五百元的奖金。而一个懒惰、办案质量差的审判员、执行员一年办理了五十件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有十件案件,那么按照现有的规定,这个审判员、执行员可以拿二百五十元的奖金。大家想一想,一年办三百件而且没有错案,这需要付出多大的精力和艰苦的劳动?一年只能有一千伍佰元的额外收入。而那个办五十件案件的审判员、执行员,可以说是非常轻松的,在错了十件案件的情况下,还照样可以拿到二百五十元。你让那个办案多、质量好的、执行员怎么想?”
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最后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底在全院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整顿工作,通过这次审判作风整顿,让全院干警在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方面有一个大的改变,彻底扭转干警工作懒散、不思进取的工作态度,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会议一致通过了《临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整顿工作的规定》,并且修改了《临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考核规定》。规定系统地阐述了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工作开展的方法、时间、目的、奖惩办法等。
在奖惩办法上做了细化规定:一,各审判、执行业务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庭,每个承办法官年办案基数确定为:民事审判案件二百件、经济审判案件一百八十件、行政审判案件一百五十件、刑事审判案件一百四十件、执行案件五十件。执行案件以中止形式报结案的,每件案件以零点一件案件计数,以执行和解没有完全履行报结案的,每件案件以零点五件计数,以执行和解完全未履行报结案的,视为执行中止。非业务庭、室的工作人员按照业务庭、室干警的年平均奖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二,月度内受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效投诉一次的,由庭、室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扣发当月绩效综合奖的百分之十;受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效投诉两次的,由分管院领导对其做诫勉谈话,扣发当月全部绩效综合奖;年度内受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由院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扣发全年绩效综合奖,并进行全院通报。三,干警无故不服从院、庭室领导工作安排,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绩效综合奖。四,审判、执行案件超过结案基数的每件结案给予贰佰元的奖励,全年按照办理案件数的件绩效奖总和的百分之八十计发绩效综合奖。五,经院审判工作质量考评委员会评定,干警全年有一件错案的,每件扣发质效奖一千元,扣发全年绩效综合奖的百分之三十,有两件错案的扣发全部全年绩效综合奖。干警因徇私枉法造成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六,干警在工作中,违反审判工作纪律和相关廉政规定,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绩效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干警有以上二、三条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审判职务和提拔使用,有以上二、三条情形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审判职务和提拔使用。干警有以上第五条情形错案数达三件以上者以及第六条情形情节严重的,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建议免去其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员资格,待岗六个月。
党组会议的第二天,临江县法院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会上宣布了院党组会通过的《临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整顿工作的意见》,和修改后的《临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考核规定》,宣布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九月底在临江县法院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整顿工作,在审判、执行工作作风整顿工作期间,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和相关廉政工作规定的,将给予从重从严处理。
皇甫新城在会上强调了这次作风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审判、执行纪律,有不廉洁行为,一经查实将坚决从严、从重处理。既然你砸了我临江县法院的招牌,那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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